多边环境协定谈判的常见做法是设立联络小组(contact groups)来处理特定的问题。缔约方会议主席、附属机构主席或工作小组主席都可以提议设立接触小组。
虽然联络小组通常是开放式的,并向观察员开放,一些多边环境协定中,工作计划和预算联络小组是接触小组开放性质的一个例外。
几乎所有缔约方会议都可以设立联络小组。例如,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会议期间,长期以来的做法是设立三个这样的联络小组:战略事务、技术事务和法律事务。此外,鉴于《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与《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同时召开,因此成立了一些关于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技术援助、国际合作)的联合联络小组,各缔约方大会将审议实质上相似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