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听说《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 (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社会意见时,关注化学品污染议题的社会组织们,无不觉得此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在化学品管理上一大进步。无毒先锋参与了中国绿发会举办的关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无毒先锋吸取了各位专家和组织的意见,并联合了一些NGO组织,完善了几点建议,供决策者考虑。
总体建议
一、谨慎定义“化学物质”术语,尽量与国际公约文本及现实管理需求协调一致。
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核心术语“化学物质”定位在“有意生产属性”,有其合理之处,也体现了现阶段突出某一方面化学物质风险管控的立法思路。但如果在一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中将“无意生产和排放的化学污染物”明确排除在“化学物质”之外,不仅跟此术语的字面习惯理解有差距,也与化学品(化学物质)国际公约的概念使用有不一致,更会使得一些“该管”和“能管”的高关注物质(SVHCs)无法明确纳入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
二、鼓励并保护社会组织参与,以有效补充行政资源的不足。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保和公共健康领域的社会组织已在化学物质安全与环境健康领域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性,也积累了很多的实际经验。化学物质管理是一项需要耗费相当行政和财政资源的事业,更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为达到政策的目标,应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和参与积极性。
三、增强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将PRTR制度内涵全面融入到此条例中。
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PRTR)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得以很好实施,也是《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鼓励各国在化学物质管理中应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PRTR系统是指向大气、水、土壤释放潜在有害化学物质并转移至其他地方进行处理或处置的污染物清单或环境数据库。在世界各地,PRTR制度要求排污者对终端排污保持透明、负责的态度,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让媒体和民间组织能够监督并推进减排,成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的关键措施。
四、多参考发达国家(如欧盟)有关化学物质风险评估的数据库资料。
充分借鉴各国对有严重危害化学物质的已有评估,我国可减少风险评估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有效行政资源放到更需开拓的新领域当中。
五、重视环境健康领域,特别是环境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环境污染防治最重要的目标是保护公共健康。污染防治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守住怎样的底线,始终需要掌握清楚公共健康的整体情况以及它与污染程度的关系。环境流行病学是探究清楚这一关系最重要的学科,其研究方法和既有成果应纳入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的评估中。
具体条例修改如下
第七条 【国家鼓励】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和评估模型的科学研究,提高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科学性。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和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支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修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和评估模型的科学研究,提高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科学性。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和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国家鼓励关注环保的社会组织以及关注公共健康的社会组织参与化学物质的环境监督工作。对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支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 。
修改: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环保类社会组织,公共健康类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条【公众监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修改:
第十条【公众参与与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鼓励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
补充建议:另外请明确受理公众揭发、检举和控告的主体。同时请明确保护检举人。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报告】
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化学物质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口化学物质的名称、用途和数量等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企业提交信息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报告的有关情况。
修改:
【基本信息报告】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化学物质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口化学物质的名称、用途、数量、排放和转移处置量,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需要明确日期)向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报告的有关情况。
理由:
1、加入排放和转移处置量的上报,首先有助于给政府公共机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信息依据,使环境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其次使企业自己认识到自身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排放量,促进其主动消减以降低环境的负荷。
2、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都有涉及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条也应该涉及。因为只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了解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的情况,才可能防止有毒有害的化学品出现在我们的日用产品和食物中。
第十四条 【环境风险筛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制定、调整和公布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计划,对具有持久性或生物累积性,或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的,或潜在环境暴露风险较大的化学物质优先开展风险评估。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列入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数据、企业周边情况等信息,以及必要的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
修改:
第十四条 【环境风险筛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已有的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数据库,并在已有风险评估数据上,对照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筛选出对具有持久性或生物累积性,或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的,或潜在环境暴露风险较大的化学物质,并进行优先严格的控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列入优先控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告优先控制的化学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数据、企业周边情况等信息,以及必要的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数据、相关的流行病学数据。
理由:
希望能多参考发达国家(如欧盟)有关化学物质风险评估的数据库资料,对各国已经认为有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我国可减少评估投入而进行直接管控,从而减少我国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和预防环境被破坏的风险。
已有研究表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方面,由于为了满足人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活方式,各种化学物质不断被制造出来。在短短的62年的时间里,化学物质的种类竞然增加了100多倍。现在已经登录的天然或者合成的化学物质达到4900万种,且每天新增约14,000种化学物质,而平均每种化学物质的检测成本约25万美元。如果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费用都由政府来承担,将直接导致政府破产。”(摘自《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第十五条 【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介质、环境生物和人体中的化学物质赋存情况的调查监测工作,为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调整化学物质风险管控政策措施提供支持。
修改:
第十五条 【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需要明确时间)组织开展环境介质、环境生物、日用食品和人体中的化学物质赋存情况的调查监测工作,并积极获取相关的流行病学数据,为加快相关标准的制定、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调整化学物质风险管控政策措施提供支持。
理由:
取得环境媒介浓度数据、食品含量数据、人体负荷数据,可以为相应的标准出台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只有相应的标准出台,才可为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的评估提供可比对的依据。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危 害评估和暴露评估,分析判别化学物质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造成危害效应的关键环节和影响程度,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 告应明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情况,为制定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和 实施风险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通过化学物 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评审。 从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 专业能力。
修改: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该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已有的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数据库,并在已有风险评估数据上,对照我国现有的化学物质,组织筛制定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和信息传递】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当每年在平台上发布上一年度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名称、数量、用途、环境排放情况,含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对其自行发布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企业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
修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当每年在平台上发布上一年度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名称、危害特性、数量、用途、环境排放情况,含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事故信息等,并对其自行发布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企业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同时企业应该在其所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标签中注明产品中所含的优控化学物质信息和危害性。
如果有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发生,政府应该立刻要求企业向公众公开该企业当下所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的化学物质的名称、数量、用途、环境排放情况,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登记后管理】登记证持有人应向下游用户传递新化学物质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新化学物质上一年度实际生产、进口、环境中的暴露、排放、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共享】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和备案的有关情况。
修改: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共享】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和备案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术语定义】
本条例所称化学物质是指为了商业目的取自大自然或经加工生成的单质及化合物。
修改:
本条例所称化学物质应包含两种 :有意生产的单质及化合物和无意生产出来的单质及化合物。有意产生的化学物质,主要是指人类为了某种目的故意生产、制造出来的物质;而无意产生的化学物质,则主要是指人类在进行某种活动如采矿或生产其他产品时作为副产品生产出来的物质。
补充建议:如果条例仍坚持只关注有意生产属性的化学物质,暂不涉及无意生产和排放的化学污染物,建议将“化学物质”全部改为“化学品”或“商用化学品”。未来总体性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包含“商用化学品”及“化学污染物”两大子类,这样定义或许更加清晰。
理由:
《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中的《总体政策战略》提到 ,要“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结果、并计及所涉及的具体成本和效益,尽最大限度降低那些因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和无法加以管理的风险的化学品的无意排放而构成的风险”。
其中"化学品"一词在注释中的解释为:似可作为优先重点进行评估和开展相关研究的化学品群组包括: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物质;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极高的物质;具有致癌性或诱变性或可特别对生殖系统、内分必系统、免疫系统、神经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品;各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关注的其他化学品;大规模生产或使用的化学品;用途极为广泛和普遍的化学品;以及在本国范围内引起关注的其他化学品。
《斯德哥摩尔公约》第5条 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生产的排放的措施: 每一缔约方应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附件C中所列的每一类 化学物质的人为来源的排放总量,其目的是持续减少并在 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此类化学品。
无论是《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对化学品的解释,还是《斯德哥摩尔公约》第五条要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产生的化学物质。都明确的表明在整个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中,“化学物质”既包括商用化学品,也包含无意生产或排放的化学污染物。
如果我国“化学物质”的定义如条例所说,仅仅适用于商品的话,则会与整个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产生很大的不一致。
此外,一些已经纳入国际公约管控的有害化学物质,如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C的二恶英类,在我国的污染程度已经较为严重,已经具有较高的环境健康风险,而且引起了社会公众和舆论的重视。此类化学物质纳入条例意图建立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仅因术语定义的问题,被排除在行政法规的管制体系外,可能对未来产生较为长远的不利影响。
深圳市零废弃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自然之友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云南思力生态替代技术中心
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
201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