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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时隔15年迎来大修,我们提了这些意见

2019-08-05

201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月5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今天(8月3日)凌晨 00:40,无毒先锋在人大网上提交了相关意见,具体如下:

>> 提交修改意见的条例

1. 第四条 ……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处置量

意见:……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焚烧和填埋处置量。

理由:2013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和联合国训研所(UNITAR)在其《国家废弃物管理战略指南:将挑战化作机遇》(Guidelines forNational Waste Management Strategies: Moving from Challenges to Opportunities)报告中提出,一个国家垃圾管理宏观政策和战略应有的整体目标是:“遵循废弃物管理的优先次序原则:在源头将废弃物产生量减到最小;将可用物料尽量导向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循环再生过程,目的是将送往填埋和废物能源利用处置设施的废物总量减到最少。”这一观点值得参考,此处所说的废物能源利用处置设施指的就是可以产能的垃圾焚烧设施。

图:垃圾处理优先次序原则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于2011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尽量减少和回收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卡塔赫纳宣言》,并宣示缔约方承诺尽其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参考这一宣言,焚烧属于垃圾处置方式的一种,也应在尽力减量的范围内。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把固体废物焚烧炉列为重要的二恶英排放源,并指出:“在考虑关于建设新的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议时,应考虑其他替代办法,例如为最大限度减少市政和医疗废物的产生而开展活动,包括资源回收、再使用、再循环、废物分类以及推广较少产生废物的产品。”这一表述值得参考,它表明为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固废焚烧量也需要尽量减少。

2. 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意见: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一定区域是否应划入禁止建设的范围,应该明确。

3. 第四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以及共同监管。

4. 第四十五条:……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意见:明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定义。

5. 第五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对于改建和拆除的项目,应鼓励施工单位优先使用旧建筑物中可用的材料。

图:建筑材料再利用

6.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意见:鼓励各地对秸秆进行非焚烧的资源化利用。

图:秸秆再利用示例

7.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农用薄膜覆盖物。

意见:应强调要减少农用薄膜在土壤中的长期残留,不论是降解的还是不可降解的。

图:农膜残留要减少

8. 第五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意见:对“强制回收目录”进行解释说明,或提及相关的衔接法规。

9. 第一百零六条:(八)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意见:有害垃圾,指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弃物。

图:有害垃圾


>> 对以下条例特别表示支持

1.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2.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3.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因为的确应该避免强调环保产品的“可降解性”。

如果你对固废法也有意见的话,可以赶紧在网上(点击 这里 )进行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3日23:59。

让我们一同努力,把固体废物管理得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