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您好!
由于在网上找不到《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该规划”),5月29日,我们以邮寄的方式向贵单位发起了信息公开申请。由于文号和年份都不确定,所以申请了两个年份区间的,一份是2018-2030年的,一份是2019-2030年的。另外,我们也分别申请了两个时间区间的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还是没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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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我们收到了贵单位的两份答复函。
第一份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查,由于条件不具备,我委尚未编制《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2018-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故我委不存在该政府信息。
图:对规划环评的答复
第二份的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2018-2030年)》因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对相关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引起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故对该信息不予公开。
图:对规划的答复
规划还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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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贵单位官网发布《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http://hbdrc.hebei.gov.cn/web/web/gggs/4028818b6b534e28016b62ea4cdf17a7.htm),就是说,
1. 贵单位是具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条件的,第一份答复内容不属实。
2. 该规划环评尚未通过,规划未正式发布,秦皇岛西部焚烧项目及其他规划中的项目环评不能以该规划作为依据。
但是,早在5月20日,贵单位办公室印发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调整<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部分项目及建设内容的通知》。
由于该通知信息属性为“不公开”,因此直到 2 天前,网上才广泛传播了该信息。
图:不能公开的 4 部门通知末尾
而根据可查到的信息,秦皇岛市发改委官网最早于5月27日发布了该通知(http://www.qhdfgw.gov.cn/html/2019/4-27/n719647807846.html)。
该通知调减了 8 个项目,调增 7 个项目,变更了 9 个项目的建设内容。
那么,既然该规划环评尚未通过审批,那么贵单位等 4 部门做出的调整也只能说是规划内容调整,不能算作正式发布的规划。
规划不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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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既然尚未正式发布,贵单位的答复不应该是“该规划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而应该是“该规划尚未正式发布,因此我单位无此信息”吧。
进一步讲,如果该规划已经通过审批了,难道不应该进行公开吗?
该规划目标:
1、到2020年,建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65项,新增垃圾焚烧处理能力59500吨/日,设市城市全部建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现城区原生垃圾“零填埋”,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总处理能力的60%以上。
2、到2025年,建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3项,其他焚烧类项目7项,新增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1700吨/日。全省平原地区实现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全区域覆盖,山区城区实现垃圾焚烧发电全覆盖,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总处理能力的80%以上。
3、到2030年,保障已建成垃圾焚烧项目的正常运行,完善偏远地区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启动已填埋垃圾的二次处理任务,有序处理现有填埋场存量垃圾,实现全省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也就是说,河北省计划新建 78 个焚烧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市县,其影响范围是巨大的。贵单位似乎也知道“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引起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但是不公开就能保障社会稳定了吗?这些焚烧项目都会将该规划作为其合法合理性的依据,如果规划没有公开的话,公众将不能判断其项目是在规划范围以内的。失去了知情权,公众恐怕难以保持理性。
垃圾分类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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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 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习 近平还多次实地了解基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并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河北省石家庄和邯郸亦名列 46 个城市名单中。
该方案的指导思想为“……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2017年12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目标: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在进入焚烧和填埋设施之前,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合计达到35%以上。
2035年前,46个重点城市全面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19年6月3日,习 近平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而10天后(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上海将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式纳入法治框架。
可以看出,垃圾分类已经成为趋势,并将成为垃圾处理不可或缺的一步。
焚烧还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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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真是减量、无害和资源化的最好选择吗?
>> 垃圾减量化
垃圾焚烧有三废:废气,废水和废渣(炉渣和飞灰)。
从垃圾减量角度上看,将垃圾分类工作做好,除去了可堆肥处理的厨余垃圾,可再生的塑料、纸、金属、玻璃等,最终需要进行焚烧或者填埋处理的垃圾占比约为 20%. 而将所有垃圾进行焚烧处理,最终仍有 20% 的炉渣和 5-10% 的飞灰产生。炉渣通常拿去制砖,而飞灰作为一种危险废弃物,则需要经固化或鳌合后单独填埋,其体量也会增加。
所以,和分类处理对比,焚烧在垃圾减量上并无大的优势。
>> 垃圾无害化
焚烧产生的废气中能监测到的排放物有 200 多种/类。
而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以下简称“标准”)中要求进行监管的不过 5 种常规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11 种重金属(汞、镉、铊、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类。加起来也就 17 种/类物质,不到所有污染物的 10%.
该标准对企业自主监测的频次要求为,重金属一个月一次,二噁英类则是一年一次。对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频次要求为,常规污染物和重金属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 1 次,二噁英为一年 1 次。
图:标准中对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的监测要求
而重金属和二噁英每天都在排放,如此低的监测频次何以保证每天排放都是达标的呢?
根据环保组织芜湖生态中心的观察,无论是自主监测还是监督性监测,其信息都缺失严重,即使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还是难以获取。对于公众最为关注的二噁英,2017年全国在运行的 359 座垃圾焚烧厂中,仅可获取到 112 座的烟气二噁英自行监测数据,以及 50 座的烟气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
环保组织深圳零废弃则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发现全部或部分公开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监测信息的焚烧厂的比例仅为27.3%。并且被公开的环境二噁英信息完整度不足四成。不少地方环保部门表示当地没有二噁英监测能力,因此未对二噁英进行监测。
另外,河北省是雾霾重灾区,垃圾焚烧会让雾霾问题更为严峻。
虽然目前炉渣可作为一般废物处理,并且焚烧企业通常会将炉渣卖给建材公司制砖。然而,中科院广州地化所研究人员对澳 门焚烧炉渣的研究表明:炉渣淋溶液具有生态毒性。某些重金属(如锌和铅)更容易富集在炉渣当中。
焚烧产生的飞灰富含盐、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即使经固化或鳌合后仍将是一个不定时炸弹。并且,芜湖生态中心通过调研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共121座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处置情况,发现飞灰处置问题是生活垃圾焚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风险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大多数环保部门对于飞灰的监管存在缺失;
部分垃圾焚烧厂飞灰没有执行危险废物五联单转移制度;
环保部门对于飞灰缺少监督性监测;
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飞灰自行监测次数的强制性要求。
同时在实际调研过程中还发现:
部分垃圾焚烧厂飞灰超标填埋;
飞灰填埋防护措施不完善;
飞灰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等问题。
从垃圾无害化的角度来看,焚烧只是转换了污染的形式,并且由于监管能力和力度的不足,焚烧产生的污染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 垃圾资源化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看,首先要从前端设计上减少垃圾的产生,而后优先在物质层面上对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这就需要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让可再利用的继续利用,可回收的资源重新进入生产线,让有机垃圾变成有机肥料改良土壤,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垃圾处理的负担,也可以节约资源,以及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
图:通向循环经济
而目前,由于我国前端垃圾分类工作未有效开展,进入垃圾焚烧厂的垃圾都是混合垃圾,其中厨余的比例可达 50% 左右,使得垃圾湿度大,热值低,焚烧厂通常需要添加重油或者天然气来助燃。也就是说,为了有效运转,焚烧还需要消耗资源。
垃圾处理规划,当分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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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炉造价昂贵,为了收回成本并且盈利,垃圾焚烧厂会和地方政府签订一项长期合约,规定地方政府要么持续 20-30 年给焚烧厂提供足量(不低于最低量)的垃圾,要么补偿垃圾焚烧公司的利润损失。这一“锁定效应”会大大限制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所以,为了真正实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造福于民的目标,我们建议贵单位能够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从整体上重新对垃圾的处理方式进行科学规划和论证,优先推进垃圾减量、分类、再利用和循环,而不是全面推进焚烧,使得垃圾处理能够真正服务于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此致
无毒先锋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