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想要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鹿特丹公约》呢?
因为《鹿特丹公约》他有个机制是在引进禁用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和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前,出口国必须向进口国提供,相关化学品或农药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安全性方面的资料,以及出口国对此化学品,在其国内所采取的的最后管控行动概要和相关的化学品危害评估报告。
通过这些基本的资料,进口国就可以评估,这些化学品或农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生态健康损失之间的得失与利弊。从而做出是否进口这些危险的化学品或农药的决策。所以说鹿特丹公约是抵御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一道防线;对防止其他国家向我国倾销危险化学品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比较遗憾的是,《鹿特丹公约》管控的仅仅是最具有危害的五十种物质,相比于世界上所存在的1.5的化学物质,所管辖的还是极少的。但好在,至少把最具有危害的物质重点挑出来了。
以下则对此公约的详细介绍与说明:
《鹿特丹公约》的全称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和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在1998年9月10日在 鹿特丹 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 其宗旨是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a) 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
(b) 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截止于2019年4月29日 ,鹿特丹公约所管控的化学品已经有50种了,包括:31种类农药、3种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15种类工业化学品、1种类农药/工业化学品。
一、促进了各缔约方之间对非常广泛范围内的潜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资料交流。
这些资料都包含哪些呢?
1)公约范围内的化学品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资料,涵盖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安全性方面的资料。
2)出口此化学品的国家,需要提供在他们国内管制此中化学品行动方面的公开资料。
3)并酌情直接或者通过秘书处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实质性的限制所涉及化学品一种或者多种用途的国内管制行动的资料。
这些出口国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尤其是我国无论是做产业设计、主导经济发展,还是做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要重视的信息有哪些呢?
1)有关化学品或农药的物理、化学、毒理学、生态毒理学特性;
2)出口国对此化学品,在国内最后管制的行动概要;
3)管制行动所依据的风险或危害评估资料;
4)采取涉及人类健康、包括涉及消费者和工人的健康或环境的最后管制行动的原因;
5)有关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包括对消费者和工人的健康或环境造成的危害和风险以及最后管制行动预期产生影响的摘要。
6)由使用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引起的事故。
二、给了进口国选择是否进口这些化学品和农药的权利
未经的进口国同意,出口国不能擅自把公约中所管控的化学品和农药,出口到进口国里,从而保证了,进口国内的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
虽然《鹿特丹公约》在最低的层面上,为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树立起了一道屏障,但是仍然值得我们必须注意和提防的是:当大量新的化学物质被人类制造出来,在还没有足够相关风险的研究时,它们就已经被大量的使用和被贸易了。
面对这些新的化学物质,怎么预防其风险,就无法靠公约的约束力,而需要,我们每个人去思考:我们是希望生活在一个有毒化学物质充斥的环境里呢,还是希望能活在相对自然的环境里面呢?
注:
“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而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禁止其在一种或多种类别中的几乎所有用途、但其某些特定用途仍获批准的化学品。它包括几乎其所有用途皆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已由工业界从国内市场上撤回或在国内审批过程中撤销对其作进一步审议、且有明确证据表明采取此种行动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化学品;
“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是指用作农药用途的、在使用条件下一次或多次暴露后即可在短时期内观察到对健康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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